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显示,关于商品房预售期内,商品房预购者所购得的尚未完工的预售商品房是否能够再次进行转让的问题,应交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尽管该法律条文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立法精神来分析,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预售商品房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预售商品房的再次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也得到了普遍认可。一般而言,预售商品房的再次转让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相应的转让合同,方可成为转让人;未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则不被允许进行转让。其次,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对象必须为尚未竣工且仍处于建设过程中的预售商品房;若转让的标的物已完成竣工验收,预购方已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之后,将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他人,此种情况不应视为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而应当按照普通商品房买卖关系进行处理。最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具有合法有效性,才得以允许其进行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将会被判定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需要签订转让合同,无需重新签订新的预售合同。新的预购人将通过预售转让合同获得原合同预购人的相应权利与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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