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权衡利益、考量利害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产业切割、子女抚育问题等达到的“一揽子”协议,非经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吊销离婚协议的约好,尤其是触及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问题,更应进行严厉检查。两边应实行离婚时对子女抚育权及抚育费达到的离婚协议。
夫妻协议离婚时达到的离婚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认定为合法有用,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削减抚育费的,应供给足够的依据,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导致无力依照约好数额付出抚育费的,其关于改变或吊销抚育费约好的建议不能得到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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