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免除一方抚养费子女能否要求变更
时间:2023-03-10 16:40:12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的约定而免除其中一方的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离婚后,无论未成年子女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其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否则应属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该部分内容的无效。因此,离婚协议的约定并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权利。

一、如何在我国异地提起抚养费诉讼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以民事诉讼方式支付,原告可以到被告人的法院起诉,或者被告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始抚养费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调解确定。一方拒绝履行,抚养方可以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48条要求人民法院代表未成年子女行事,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负责协助执行。

(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男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确认法律文书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是法定的。一方不自愿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和第1085条的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未成年人在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有变化,无论子女直接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五)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由一方负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生活费的数额和期限,经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应阻止儿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来数额的合理要求。

(六)总之,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不能取决于父母是否离婚。离婚后,如果另一方不生育子女,而另一方在异地的情况下,如何起诉抚养费问题,你可以向被告的户籍法院或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后,被告人仍未履行义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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