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9岁的洪雷斌是大英县人,2006年7月16日,他在南充市为江苏省扬州市某防腐公司(以下简称防腐公司)做工的过程中不慎从3米多高的地方摔下致四级伤残。日前,大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防腐公司赔偿洪雷斌21万余元。据了解,从2003年5月开始,洪雷斌就先后在防腐
今年29岁的洪雷斌是大英县人,2006年7月16日,他在南充市为江苏省扬州市某防腐公司(以下简称防腐公司)做工的过程中不慎从3米多高的地方摔下致四级伤残。日前,大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防腐公司赔偿洪雷斌21万余元。
据了解,从2003年5月开始,洪雷斌就先后在防腐公司承包的大英县新英沥青厂、南充、射洪等地防腐工程务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7月16日上午11时许,洪雷斌在防腐公司承包的南充市荆溪镇刷油漆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架板滑落致其从3米多高的梯架上摔下受伤,经大英县医院、遂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0余天,于同年11月10日出院,在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已由防腐公司垫付。入院时经医生诊断,洪雷斌颅内血肿、脑疝、头皮血肿、双上肢肌力Ⅲ级、双下肢肌力Ⅲ级,双侧视神经萎缩。出院后,洪雷斌又先后在大英县人民医院、遂宁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
2007年3月5日,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洪雷斌所受损伤为工伤的认定。同年7月25日,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洪雷斌的伤残程度作出鉴定结论,洪雷斌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回到家乡后,洪雷斌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防腐公司赔偿相关费用,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过审理,大英县法院认为洪雷斌自2003年5月在被告防腐公司在大英等地承包的防腐工程务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洪雷斌在为被告防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后,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经鉴定洪雷斌受伤的伤残程度为四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据此,防腐公司依法应向洪雷斌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大英县法院判决,限被告防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洪雷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共计214731.75元。如防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防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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