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内跌成十级伤残伤者获赔1.5万元
时间:2023-06-07 21:53:44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在某大型超市厕所内跌倒受伤成十级伤残,超市员工承诺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却未兑现,朱先生为此怒告超市,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的判决,超市赔偿朱先生1.5万元。

2008年3月,朱先生在某大型超市内使用洗手间时,因地面积水,不慎滑倒,随即朱先生前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并入院进行了切复内固定术。一个月后,朱先生出院。然而事隔三月,朱先生因切口愈合不佳,再次进行了右小腿感染清创术。之后,朱先生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朱先生外伤致右下肢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为此,朱先生支付了鉴定费1600元。嗣后,朱先生与超市进行交涉,要求兑现承诺,但无果,于是朱先生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未放置警示标志、安排保洁人员清洁整理,其管理中存在的欠缺导致朱先生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朱先生作为成年人,在行走时未能注意地面情形,确保自身安全而跌倒,自身存在不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判令超市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朱先生1.5万元。

朱先生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伤害事件发生后,代表超市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曾经允诺将赔偿他一切损失。为此,朱先生还申请证人张先生出庭作证。张先生当庭陈述,他原来是超市公司的工作人员。朱先生受伤后,由他负责与朱先生进行沟通,他曾代表公司向朱先生表示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所有的费用。

超市公司则辩称,他们对张先生的身份予以认可,但表示张先生对朱先生作出上述承诺并没有获得该公司的授权。

一中院经审核认为,张先生陈述的证词,由于这家超市已经确认张先生在事发后代表该公司处理纠纷的职务,故法院对其证言予以认定。超市公司作为大型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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