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提醒,试用期也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试用了30天竟然没有一分钱工资,还要倒贴交通费,大学生小李气愤之下,不仅炒了单位“鱿鱼”,还声明要追讨试用期工资。
小李是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10月份就与珠江路上一家IT企业达成了初步就业意向,公司通知小李先试用一个月再决定最终是否签约。在这一个月时间里,小李每天上午8点就赶到单位扫地倒水,中途还要出去送货,晚上也是最迟一个离开单位。可忙了一个月下来,公司人事部门却说,按单位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是没有工资的,要等到签约后才可享受待遇。小李觉得很没有道理,现在不但一分钱也拿不到,每天还要倒贴交通费和午餐费。在与单位领导交涉数次没有结果后,小李向公司递交辞职书走人,并且声明将通过合法途径追讨工资。
小李告诉记者,单位如果连员工这点工资都要侵占,那太没意思了,他绝不会去这样的公司工作。记者随后联系了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刘小姐称,试用期没有工资是单位的规定,她进公司时也经过了两个月的免费试用。当初小李进来时公司曾说明过此规定,如果他觉得不妥,当时可提出终止试用。
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一位负责人说,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南京地区为每月620元,李同学可向该单位所在区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拿回合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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