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租方以出租方提供未经年检车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的租赁纠纷,该项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2006年7月27日,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与北京时代创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联通公司向时代公司出租奥迪车一辆,租赁期自7月27日至10月26日,出租方提供车辆应使用状态良好,相关证件齐全,承租方按期如数交纳租金、保证金。合同订立后,联通公司未将车辆年检提供给时代公司,时代公司接受并使用了该车辆,合同到期后,时代公司未将承租车辆返还,一直使用至2007年1月18日。车辆在时代公司使用期间发生5次违章未接受处理,联通公司收回车辆后交纳罚款并将车辆送至检验并检验合格。由于时代公司未付清租金和交纳罚款,联通公司起诉要求时代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和交通罚款,时代公司辩称,联通公司提供的承租车辆未经年检、联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反诉要求联通公司返还已交纳的租赁费和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出租方提供车辆应使用状态良好、相关证件齐全的条款,联通公司将未经年检的车辆提供给时代公司使用,系发生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联通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应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不影响双方租赁合同的效力,故法院认定租赁合同应属有效。车辆在时代公司使用期间发生的交通罚款应由时代公司负担,故联通公司代为垫付后有权向时代公司主张。故法院驳回了时代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支持了联通公司关于支付租金和交通罚款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时代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中撤回了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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