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原则上,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具有过错,不再采用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推定。
判断医务人员过失的标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为具有。
过失的判断采用混合标准:对于法定诊疗义务和基本性操作的诊疗义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不因地区、资质而有差异;
其他诊疗义务,采用本地标准,可以考虑地区差异、资质差异。
3、例外:下列3种情形采用过错推定,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材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医疗事故鉴定不再作为前置程序。
4、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医务人员具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机构采广义(包括美容机构),只要不是非法行医。
5、免责事由
医疗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主要指不遵医嘱诊疗、不遵医嘱用药),例外:若患者不遵医嘱是因为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免责,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最后,医疗损害责任人是医护人员,这个时候医护人员应该配合调查,如果是因为医疗产品的问题,那么医疗机构和生产商都应该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如果是因为患者不遵守医护人员的诊疗,那么医疗机构可以免责。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主要类型包括哪些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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