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特点有什么
时间:2023-06-26 14:42:24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原则上,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具有过错,不再采用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推定。

判断医务人员过失的标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为具有。

过失的判断采用混合标准:对于法定诊疗义务和基本性操作的诊疗义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不因地区、资质而有差异;

其他诊疗义务,采用本地标准,可以考虑地区差异、资质差异。

3、例外:下列3种情形采用过错推定,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材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医疗事故鉴定不再作为前置程序。

4、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医务人员具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机构采广义(包括美容机构),只要不是非法行医。

5、免责事由

医疗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主要指不遵医嘱诊疗、不遵医嘱用药),例外:若患者不遵医嘱是因为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免责,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最后,医疗损害责任人是医护人员,这个时候医护人员应该配合调查,如果是因为医疗产品的问题,那么医疗机构和生产商都应该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如果是因为患者不遵守医护人员的诊疗,那么医疗机构可以免责。

一、哪些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患者出现人身损害时,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全文8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医疗机构 最新知识
针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特点有什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特点有什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