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主体消亡能不能认定工伤
能。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知,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均未将用人单位主体仍然存续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受理条件,也未将申请工伤认定时原单位主体消灭作为工伤认定受理的例外情形。
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将用人单位法律主体资格存续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受理条件,那将不可避免的发生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而在工伤事故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的行为,这也背离了立法初衷。
二、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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