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关系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伤害,可以请求第三人,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雇主随车让超载出事雇员不担责
8月15日,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在雇主的指使下驾驶超载车辆肇事后,雇主要求雇员承担损失的案件作出判决,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雇主刘幸福要求雇员毛伟锋承担损失的请求。
2007年10月,刘幸福雇佣毛伟锋为其开车。10月25日,雇主在随车的情况下,让司机毛伟锋驾驶核重1.99吨的货车,从山西沁水县拉5吨面粉返回河南济源。当晚24时许,该车与停在路右行车道内的康明斯大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车主刘幸福认为,既然交警部门认定造成事故的责任双方各占一半,雇员毛伟锋就应该承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遂一纸诉状将毛伟锋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只有在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才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在事故发生时既有雇主随车又是雇主让超载,此时毛伟锋在驾驶中是否存在过失,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无法作出认定。因此,车主刘幸福要求雇员毛伟锋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足够的证据,遂判决驳回刘幸福要求毛伟锋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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