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
根据现行的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国务院决定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审理的案件,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由省政府审理。
所谓申请裁决,是指对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它包括三种征地补偿方式,可分为产值标准、多重标准和附着标准。其中一方发生争议,即构成赔偿标准争议。第一步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规范的争议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第二步:向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提交裁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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