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合法行政活动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而由国家依法给予弥补的一种公法上的义务或制度。行政补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包括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金。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有四种,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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