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种类: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包括哪些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是: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2.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4.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行政许可
5.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是: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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