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侵害公司利益而提起的,如果申请书侵害公司利益,是可以起诉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违法攫取公司利益的行为。比如挪用公司资金;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董事、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等。
(二)利用公司机会谋取法外利益的行为。
在实践中,董事往往利用其在公司便利机会把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归自己或者他人从而从中谋利。董事非法利用公司机会为己谋利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不但违背了董事对公司所负有的忠实、勤勉等义务,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间接侵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所谓不正当关联交易是以关联者之间的交易为名,一方或多方利用其优势地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另一方或有关人员的利益,以实现其不正当利益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当关联交易已经成为关联内部人士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手段,已经成为损害广大投资人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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