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提交撤诉申请书。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在宣判前提交撤诉申请书。是否准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未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股东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股东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在主客体以及被告诉讼目的等都会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原告主体方面,股东诉讼是原告作为股东。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是公司。因此,股东代位诉权可以是单独诉讼,股东共同诉讼。侵权客体方面股东诉讼中,侵害的是股东利益。股东代位诉讼中,侵害的是公司利益。而且两者的诉讼目的不同,股东诉讼是为保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位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法律责任承担者也不同,股东诉讼的诉讼责任为股东承担。股东代位诉讼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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