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的概念与意义
时间:2023-06-14 10:41:49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一定期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明债权的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含有债权人要求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申报债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应解释为债权申报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应解释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法定义务,因为债权人可以自愿放弃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破产参加权,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参加破产清偿的诉讼活动。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首要环节。债权虽客观存在,但仍须通过申报形式提出行使权利的请求,才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偿还。即使是已开始执行程序的债权,如因破产程序开始而被中止,也应当履行申报程序,债权人不得以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已知其债权存在为由不作申报。债权的申报可由债权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报时应说明债权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很多国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中国则规定向法院申报。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债权申报在破产宣告后进行,在开始和解程序时,也规定有债权申报程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申报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进行。债权申报定有期限,有的国家为固定期限,有的国家则规定为弹性期间,由法院视案情在期间内确定。中国法律规定,以通知书形式送达的已知债权人申报期为收到通知后1个月,以公告形式送达的债权人申报期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对逾期未申报的债权,有的国家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有的国家规定,债权人仍可补报,但需自行承担债权调查费用,对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也不得再提出异议,在分配除斥期间内仍未申报的方不予清偿。中国法律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权申报的特征:

破产债权为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

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破产债权是必须依破产程序进行申报、确认并行使的债权。

债权申报的意义: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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