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普通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之前,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的承认表明他承认合伙企业的业务状况和债务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他还应对合伙企业过去的债务负责。如果只允许对未来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中会有两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不同的责任,这将在理论和实践上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
中国合伙法第44条“加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享有与原合伙人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合伙协议为准。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只要合伙人之间的协议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它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它是无禁令的有效。法律不限制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签订特殊协议,法律保护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该协议合法、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的具体情况规定新合伙人在入伙前不承担企业债务,这种做法并不违法
新合伙人在入伙前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同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这只是新老合伙人约定的外部效应的表现,即:,即使有内部协议,新老合伙人对不知情的第三方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老合伙人之间协议的内部效力如下: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新合伙人的认许转让债务,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保护新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但合伙协议依法另有约定的除外。尽管新合伙人与旧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新合伙人将根据双方约定“新合伙人在入伙前不承担债务”向旧合伙人追偿其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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