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乡镇级和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核期限最多不能超过17个工作日。
申请办理《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或者到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下载《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单位或村(居)委会予以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
------------根据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辽人口发〔2007〕47号第三章第十一条
本次便民措施规定:对于2011年10月1日后办理初次生育登记夫妻,申领《光荣证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当场审核、发放。此项措施为大部分初为人父母的夫妻提供了便利,而且随着系统开始运行(2011年10月1日)的时间越来越长,符合此项规定可以当场申领《光荣证的夫妻也会越来越多。
二、审核、发放《光荣证权限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计生办(人口计生服务窗口)当场审核、发放,并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2011年9月30日前办理生育登记的,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
五、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在本市申领《光荣证时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困难的,可由本市受理地的乡镇(街道)通过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理。
------------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便民措施的通知大人口发(2013)7号第二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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