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是指上诉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请求。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第二审的公正,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案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上诉人对原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有些上诉案件不提供新的证据和辩护理由,二审法院在审判期间不一定要开庭。因此,法律规定,对事实清楚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开庭审理。为了保证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的处理质量,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的条件和程序。首先,案件事实必须清楚;第二,合议庭应当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种听证方式不同于法庭听证,只是没有法庭调查和辩论。这部法律之所以规定一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主要是因为它还可以澄清案件事实,实现公正审判。此外,从诉讼经济的角度来看,非庭审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参加二审的应当是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不得是原审人民法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使检察官了解案件事实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可以中止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案件所在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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