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第二审程序一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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