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立功可以减刑,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看守所执法细则》
(一)减刑、假释的条件
1.减刑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①认罪服法,确有悔过自新的实际表现;
②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③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公物,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视为“确有立功表现”:
①检举揭发看守所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②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③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④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⑤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的。
(2)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看守所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事迹特别突出的;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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