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的犯罪分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立功:
1、犯罪分子到案之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过查证之后属实的。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6、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7、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在看守所立功是否可以减刑
在看守所立功可以减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与服刑的地点并没有什么关系,无论是在看守所还是在监狱服刑,都有机会申请减刑。减刑既包含实体法上的内容,即对刑罚的运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内容,即根据特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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