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房屋权属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得以出售未违反租赁为由,要求新房屋所有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是,除非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房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在保护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保护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二战后由于住房短缺,德国为了保护居民利益,制定了“出售不违反租赁”的法律规定。今后,一些国家也将“卖不破租”作为自己的法律,我国就是这样。应当说,租赁合同具有准产权性质,有其法律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立法理由逐渐弱化,尤其是大量商业租赁的存在与保护居民居住权的立法初衷不符。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如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市《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未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使我们能够平衡二者的利益。租赁合同未登记,或者买受人不知道房屋租赁纠纷事实的,买受人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租人不能以“卖不破租”为由对抗买受人的房屋处分权,也不能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同时,出卖人未将租赁事实告知买受人,致使承租人不能主张“买卖不违反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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