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时间:2023-06-06 09:50:46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产生共同管辖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因诉讼主体之间有牵连关系。如某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使得该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是因诉讼客体之间有牵连关系。如同一案件的标的物分散在两人上或两个以上法院辖区或侵权行为地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辖区内,使得该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此概念可知:选择管辖权的享有者是原告;原告有权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在依法同时享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中作任意选择;原告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原告一旦选择了其中的某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他法院将因此而丧失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原告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都起诉,以及同一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对此《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为防止法院在受理诉讼时互相推诿或争抢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角度出发的,而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选择管辖是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和实现,二者都是对地域管理法律规定适用的进一步落实和补充。

全文7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新时间:2024-01-22 18:00:14
查看侵权行为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侵权行为 最新知识
针对民事诉讼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民事诉讼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