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平等对抗和争议的双方将争议告知中立的法官并要求法官解决争议的活动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同一案件拥有管辖权。共同管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诉讼主体的牵连关系引起的共同管辖。同一诉讼中,多个被告人的住所、惯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是诉讼标的牵连关系引起的共同管辖。案件的标的物分散在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者侵权地点跨越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属于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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