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
1.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
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和配合的法定义务。具体探视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行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起诉,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对探视问题进行调解,如果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对探视时间和方式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不成的,法官再根据照顾子女的利益对探视时间和方式进行判决,在司法实务中,探望权法院不会规定的特别细,通常只规定每月享有几天的探望权,如果规定的过细,一是不够灵活,二是不容易执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本质不仅是父母一方的权利保护,更是对孩子成长的关怀。如果遇到故意以各种理由不让对方看孩子的,那权利人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对方上失信人名单等方式,予以约束其履行配合义务。
二、夫妻离婚孩子探视权是怎规定的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三、离婚后探望的方式一般有哪些
离婚后探望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
2、逗留性探望,即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者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时,主要应当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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