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28条、30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同样适用。
第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蔬菜、谷物、水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取得上述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取得上述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高校毕业生从事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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