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的法律效力是有的,但是录音通常不是很好取证,录音是要通过合法手段收取的,如果是双方当面交谈或者是通过电话形式录音的,这两种都是合法的。
最高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私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的合法性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针对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作出了特别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第70条第3款)该规定对视听资料,不再以取得被拍摄、被录制者的同意为具有证据能力的先决条件,即使未取得对方同意而录音取证,也不必然丧失证据资格。
如果私录对方当事人视听资料,对方行为不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即可作为认定事实的合法证据。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或者录音软件的选择
尽量选择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选择录音软件的话选择录音通话质量好,存储有保障的软件。否则如果通话内容听不清或者录音文件丢失的话,就没办法作为证据使用。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a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b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c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d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e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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