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住新居之后,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应依据购销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条款,对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与合同标准进行比照,并据此向开发企业提出修复要求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如果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无法按时交付出售,或者是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权威机构核查确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取消购房交易,即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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