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对转包后的质量问题负责
时间:2023-05-07 21:25:11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咨询:谁对转包后的质量问题负责。2004年6月,商业大楼竣工。但验收时发现附属工程不合格。为此,我工作的商厦想起诉配套工程承包方建筑公司B,要求赔偿,但由于管理不善,该公司无法赔偿。商厦能否起诉主体工程承包人建筑工程公司,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回答说:

商厦可以起诉主体工程承包商,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并让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包商应按分包合同的规定对分包工程向分包商负责,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连带责任。

商业大厦的附属工程由B施工公司承担,由A施工公司分包,A施工公司作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B施工公司作为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商业建筑物损失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保修期内因屋面、墙体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颁发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上级机关责令收回颁发的资格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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