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技术服务费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原标题:涉农的增值税,所得税怎么规定?有那些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一、增值税
(一)农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按照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公司+农户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
4、制种企业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三)进口种子种源、玉米糠、稻米糠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进口种子种源
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统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品种范围包括: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2.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进口的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3.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免税范围的进口种子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26号)
2、进口饲料
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四)农业相关物资生产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1、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2、滴灌产品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第四条
3、农膜
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五条
4、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五)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
1.直接抵扣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
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3.核定扣除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4、扣除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六)涉农服务免征增值税
1、农业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2、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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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四条
(七)部分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蔬菜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2、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八)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2、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3、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
(九)涉农项目即征即退
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即征即退100%
对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及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2、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70%
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3、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对销售自产的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4、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对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第三条
(十)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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