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公证处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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