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具备
时间:2023-06-27 17:00:17 3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街道办一般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的派出机关,一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活动,通常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取得了事实上成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律依据

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诉讼当事人,即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这类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主体资格适格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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