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设立的派驻各地的办事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时间:2023-06-26 20:44:01 2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政府驻各地的办事处,一般均有正式的设立批文,具有相对固定的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相对独立的、可供支配的财产,故在民事诉讼中,对此类机构可视为其他组织,认可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可直接裁判其行使权利或承担责任。对政府办事处承担责任的不足部分,由批准设立办事处的政府承担。

一、分公司责任由谁承担

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由下属公司承担,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被告。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不能承担补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哪些?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另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三、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吗

分支机构不是分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公司”;而由非公司企业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支机构”。在实践中,常常会把两者混淆。两者的概念也是有所不同的。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相对整个企业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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