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都是以书面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如果没有收到,则处罚无效,如果要查别人的行政处罚情况,就得去行政机关申请调取。
一、行政处罚如何告知呀
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采用简易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采用调查人员口头告知方式,在调查人员对案情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直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和取得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合理合法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采用一般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程序中,一般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材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场7当天按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主要包括: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移送达和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姓名、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6、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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