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护人就是监护被监护的人;对于此监护人如果要进行公证的话那么是可以直接到公证部门进行办理,但前提一定要准备好自己和被监护人相关的证明材料,只要得到认可就需要依法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如果没有履行监护的权利同样也是会被撤销的。
二、法律对监护人的顺序有何规定
法律对监护人的顺序有如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义务的内容
(一)监护人的职责就是:
1、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5、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二)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2、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3、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4、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
5、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6、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
7、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8、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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