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可以有: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3)金钱偿还。这种情况是在原物已经不复存在或者不存在原物时采用的返还方式。在原物已受损不存在时,返还的金额应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如果不当得利是是劳务等无形物时,应偿还劳务等的通常报酬。当然,如果不当得利的是种类物,如多取了银行的金钱,则只要返还等额的种类物即可。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二、确认合同无效后如何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义务的目的是以恢复给付之原状,其范围常以权利人损失或财产状态为准据,相对人因给付受有利益与否。因此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为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义务。为达到恢复原状的效果,就必然要求当事人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过错赔偿的民事责任。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2、恢复原状还包括: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4、请求恢复原状是指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能够修理,则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加害人不修理时,所有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责令加害人恢复原状。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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