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债务不能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有哪些
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有:
1、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贴、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费用是指: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就业人员的费用。
共同利益债务是指:
1、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因管理而遭受的债务;
3、不当得利债务;
4、债务人继续经营所产生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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