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人应具备: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其中,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什么人可以被收养
答: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哪些公民和组织可以做送养人
答: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做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登记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不收费
5、怎样解除收养登记
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社会弃婴(儿)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应先进行查找生父母的公告,公告期是多少天
答:60日。
咨询电话:济南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6660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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