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公民
1、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
(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孤儿;
(3)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子女;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继子女;
(6)孤儿。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二)华侨
1、收养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收养申请书;
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收养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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