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收养登记范围以及收养人条件介绍
时间:2023-02-21 09:30:22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国内公民

1、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

(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孤儿;

(3)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子女;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继子女;

(6)孤儿。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二)华侨

1、收养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收养申请书;

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收养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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