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济南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申报范围:华侨在济南收养子女的
申报条件:华侨在济南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济南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
办理流程:华侨在济南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济南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收养申请书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收养申请书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间送养:
送养人提交送养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计生保证协议书;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属关系证明;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等;被送养人;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得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或者出生公证书;同意被收养意愿书(年满10周岁以上)。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提交: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弃婴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弃婴公告;弃婴儿童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收养协议书和领养证明等。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单人照各1张(均为近期正面免冠照)。
收费标准: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见文件下载
办理地点:济南市二环南路6086号(中海环宇城东邻)
办理期限:30天
工作时间:8:30-12:0013:00-17:00
咨询电话:82078639
收费标准:收养登记费: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一百元。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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