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监护权变更需要通过法院,监护权变更需要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
原监护人不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原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上,需要由有关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权的诉讼,由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判。
可以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只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再抚养子女的变故时,另一方变更抚养权的要求才能被支持。除非等到子女到了十周岁,其又非常迫切想跟另一方在一起的愿望。而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十四周岁以下的孩子在法官面前的表达迫切心愿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因为法官会从很多方面向孩子提出问题,考究孩子的话语是别人教授还是其真实意愿。因此,离婚后变更抚养权需要从证据方面下很多功夫,提供更多有利证据才能够实现。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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