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6-18
执行日期:2008-6-18
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精神,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辽宁省领导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
23
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2人(含2人,本条下同)以下的
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10人(不含本数,本条下同)以上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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