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时间:2023-07-25 15:03:26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为交付的入库场的货物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配合做好入库交接工作、按规定的时间提取、支付仓储保管费、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等;

保管方的权利为仓储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提存权储存期间届满,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可以提存仓储物等。

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2、保管人有义务对仓库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进行维修,以确保货物不受损坏;

3、保管方负责货物的搬运、护理和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指定相关人员;

4、存货人对入库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应符合合同规定的内容,并配合保管人做好货物入库的交接工作;

5、委托保管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

6、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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