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1、保管人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其义务是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2、存货人的权利是要求保管人代为妥善保管和到期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其义务是按约定支付仓储费。
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为交付的入库场的货物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配合做好入库交接工作、按规定的时间提取、支付仓储保管费、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等;
保管方的权利为仓储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提存权储存期间届满,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可以提存仓储物等。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全文4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