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时间:2023-06-24 02:00:35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一、债务人拒绝受领货物怎么办

交付货物一方为债务人,受领货物一方应当是债权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债务人可以依提存货物,提存后视为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如果货物不适于提存,债务人可以将其拍卖或者变卖,将所得价款交给提存部门,提存成立的,也视为完成交付义务。同时债务人还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因其拒绝受领导致增加的费用。

二、仓储合同的内容及特征

内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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