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双方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受领给付权;在发生有可能损害合同权利的情形下,合同权利人有保全合同权利的权利。
合同双方的义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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