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时间:2023-03-22 19:51:20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为交付的入库场的货物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配合做好入库交接工作、按规定的时间提取、支付仓储保管费、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等;

保管方的权利为仓储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提存权储存期间届满,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可以提存仓储物等。

一、怎么划分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二、收货人不明时承运人不能提存货物

在实际运输业务中,常因贸易合同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无法向收货人交货的情况。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一、如果运输的货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货物,然后提存所得的价款。例如货物是易于腐烂的食品,则承运人就不能直接提存该食品。二、在货物被提存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在收货人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如果货物在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四、如果承运人应得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提存的费用没有付清的,承运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留置该货物,以该货物拍卖或者折价后,从中扣除运费或其他各种费用后,再提存剩余的价款或者没有被留置的相应货物。

三、仓储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且成立即生效,当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附生效条件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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