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的通知义务。因此,通知文本能否有效传递成为关键。在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提醒: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用工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注明“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传递相关文件的法定方式。劳动者填写错误的地址的,应当承担不能服务的责任。地址变更后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员工不辞而别、无法联系的,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劳动合同条款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为招用职工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3)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提醒: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近似金额与现行法律不冲突。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未经通知擅自离职的,单位损失按通知日折算,作为单位求职成本,双方同意从上月工资中扣除。这种做法既不违背现行做法,也符合企业的实际操作。
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问题
如果员工在擅自离职前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则存在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岗,不履行服务期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追偿违约金。
而且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不因工人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仍需遵守竞业禁止协议。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放弃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向劳动者履行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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